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西福与被执行人杜广成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福,杜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张西福(曾用名张锡福),男。被执行人:杜广成,男。申请执行人张西福与被执行人杜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西福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广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霍民执字第0008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张西福如发现被执行人杜广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德  昌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黄  声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