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雄音、雷华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雄音,雷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21号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雷雄音。被申请人雷华安。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雷雄音、雷华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雷雄音、雷华安的银行存款47597.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雷雄音、雷华安的银行存款47597.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肖成忠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