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行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与雄洪源烟酒行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雄洪源烟酒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行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法定代表人李银中,系主任。被执行人雄洪源烟酒行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征字(2014)第30161号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雄洪源烟酒行为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雄洪源烟酒行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行审字第96号行政裁定书和邓征字(2014)第30161号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功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成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