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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昕与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昕,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张昕。委托代理人刘红琴。被执行人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福鸿,组长。委托代理人冯信楼,该公司职员。张昕与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金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昕74571元。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免交)。由于被执行人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昕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金商破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海忠审判员  王德勇审判员  粘 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汶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