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福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小某诉杨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某,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杨小某,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某公司职工。被告杨某,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兰州石化乙烯厂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93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某与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自愿撤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小某负担。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