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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19-1号申请执行人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群新。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彩之美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911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911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卓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