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成明与杜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明,杜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杨成明。被执行人:杜丛林,1980年1月22日。申请人杨成明与被执行人杜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006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杜丛林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成明各项损失1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杜丛林与申请人杨成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