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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树礼申请王继英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礼,王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张树礼,男性,住所榆树市。被执行人王继英,女性,地址榆树市。申请执行人张树礼与被执行人王继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树礼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等有关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君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