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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薛建军与张珂、马红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军,张珂,马红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薛建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21日。被告:张珂,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0日。被告:马红宾,男,生于1987年7月17日,汉族。原告薛建军与被告张珂、马红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建军诉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张珂因事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马红宾担保,被告张珂出具借条一张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一份,二被告分别在借条和合同上签名捺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张珂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还。原告据条和合同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本院审理后,多次找张珂找不到,原告薛建军亦协助找被告张珂,均找不到,发邮件也没人接收(他案被告为张珂),应诉文书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经释明后原告薛建军不愿意缴纳公告费,亦不放弃对该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原告不愿意缴纳公告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薛建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莹审判员 杜 静审判员 彭晓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