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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东照与楼黎明、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照,楼黎明,葛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3216号原告:陈东照。委托代理人:张凌、徐晓丽。被告:楼黎明。被告:葛娟。原告陈东照与被告楼黎明、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东照的委托代理人徐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黎明、葛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7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楼黎明向陈东照借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元整)”。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黎明、葛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东照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楼黎明、葛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