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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贾文军与刘长军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军,林相臣,李子(自)国,刘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1527号申请人贾文军,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林相臣,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子(自)国,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长军,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5184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子(自)国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被执行人刘长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yy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子(自)国国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存款4473.5元、被执行人刘长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yyxxxxx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