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36)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域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朱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域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达工业园区*幢。法定代表人张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屠冰,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金伟,常州武进区人,住常州市武进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域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1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戴遐宾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