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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7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俊与姜安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姜安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80-7号申请人:吴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姜安陵,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吴俊与姜安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姜安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安陵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