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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寻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456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寻某某,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同年6月5日由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某某,浏阳市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海军,被告人寻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寻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106线由北往南行驶至1638KM+800M路段时,恰遇行人王某某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寻某某驾驶车辆未及时发现前方道路情况,未注意避让行人,王某某横过道路未确保自身安全,致使小型普通客车将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3月16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寻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2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同时,本院委托浏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寻某某的监管环境进行调查。浏阳市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寻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事裁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医疗疾病诊断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常口信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寻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寻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寻某某具有上述法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寻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寻某某服从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