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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佛山金协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林碧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金协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林碧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18号原告:佛山金协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谢敏璋。委托代理人:王菁柏、余敏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碧华,女,汉族。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方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菁柏、余敏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碧华没有到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金协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金协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蓝斯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