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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称心与马秋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称心,马秋明,王建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称心。委托代理人崔占君、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腾,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秋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成。委托代理人杜云飞,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称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称心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占君、张腾,被上诉人马秋明、被上诉人王建成的委托代理人杜云飞到他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称心就原审主张的事实提交了山西华晨果蔬饮品有限公司、大同城区宏旺房屋修缮队出具的新证据,欲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故本案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须进一步查清事实,着重调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张培宏代理审判员  王利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佳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