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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状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郑益钦与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益钦,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状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郑益钦。被告: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益钦诉被告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益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益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益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许德圣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谷顺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