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云龙与被执行人吴卫勇、曹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龙,吴卫勇,曹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548-2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龙,男,土家族。被执行人吴卫勇,女,汉族。被执行人曹宏明,男,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龙与被执行人吴卫勇、曹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卫勇、曹宏明应该向申请执行人李云龙偿还借款本金5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770元,本案执行费710元,现已执行到位12403元,下欠部分未能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卫勇、曹宏明除有本院冻结的吴卫勇的工资收入外,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龙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吴卫勇、曹宏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