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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继福与被执行人谭淑芝、丰阳、王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继福,谭淑芝,丰阳,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牛继福,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谭淑芝,女,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丰阳,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被执行人:王威,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申请执行人牛继福与被执行人谭淑芝、丰阳、王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以双方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