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成勇与陈继承、吴秀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林成勇,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廖立荣、朱恒云,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承,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吴秀宝,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林成勇与被告陈继承、吴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成勇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秀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秀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成勇撤回对被告吴秀宝的起诉。代理审判员黄佳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