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龚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龚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133号原告黄某,男,49岁。委托代理人张玉锋,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龚某,男,42岁。被告王某,34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3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龚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不是肇事车辆的具体承保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朝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云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