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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戴雪义与苏瑞明、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雪义,苏瑞明,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211号原告戴雪义,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林慧,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瑞明,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龚君,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雪义与被告苏瑞明、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雪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雪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