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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李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于正云与鄂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正云,鄂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于正云。被执行人鄂文峰。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正云与被执行人鄂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鄂文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海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