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9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武侯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都、黄宇、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侯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都,黄宇,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93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侯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秀芳。被执行人邓都。被执行人黄宇。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荆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四川武侯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都、黄宇、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在接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申请书后,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都在四川明人实业有限公司所占的10%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