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仕汉与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仕汉,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424号原告:董仕汉。被告: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法定代表人:李笃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仕汉诉被告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董克伟名下的鲁V×××××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