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孙昌清与山西昌钜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清,山西昌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孙昌清,男,汉族。被执行人山西昌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乡西铭村极乐街67号。法定代表人张凤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申请执行费3725.75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昌钜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