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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2015府民执字第00219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齐某某,杨某某,杨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被执行人齐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杨二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杨某某、杨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8万元,承担受理费715元,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杨二某于2015年5月29日给付申请人4000元,2015年6月30日申请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21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