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贾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404号原告贾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振宇、宋培权,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登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