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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贾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404号原告贾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振宇、宋培权,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登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