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故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俊锋与刘树元、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锋,刘树元,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锋。被执行人:刘树元。被执行人: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锋与被执行人刘树元、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执字第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拥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