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杨某。被告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