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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执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亚利与西安市沣渭新区洪氏调味品厂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利,西安市沣渭新区洪氏调味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620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利。被执行人西安市沣渭新区洪氏调味品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利与西安市沣渭新区洪氏调味品厂劳务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西安市沣渭新区洪氏调味品厂已向申请执行人王亚利履行完毕拖欠工资29954.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9582.4元,共计149536.6元,执行费2343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市沣渭新区洪氏调味品厂承担,本案已执行完毕。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亚利要求补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执行申请,不属受理范围,不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亚利申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13)第18号裁决书第二项请求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