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闫金祥、盖小飞等与高利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闫某某,盖某甲,盖某乙,盖某丙,盖某丁,盖某戌,任某某,高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委托代理人李XX,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南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高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