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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红伟诉被告秦宝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秦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古槐镇解放街133号。被告秦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西洋店镇秦王村委秦王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秦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以不想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