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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