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