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侯玉龙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龙,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349号原告侯玉龙,男,汉族,1988年生,现住济南市。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文生。委托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龙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玉龙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侯玉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侯玉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