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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仲谋,黄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郭仲谋,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黄聪,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仲谋与被告黄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仲谋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仲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元,减半收取84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昭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