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永超与黄文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超,黄文敬,黄运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杨永超,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苗东峰,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敬,男,60岁,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黄运良,男,38岁,汉族,农民,住永城市,系被告黄文敬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超诉被告黄文敬、黄运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敬、黄运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超撤回对被告黄文敬、黄运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永超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洪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