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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永超与黄文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超,黄文敬,黄运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杨永超,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苗东峰,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敬,男,60岁,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黄运良,男,38岁,汉族,农民,住永城市,系被告黄文敬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超诉被告黄文敬、黄运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敬、黄运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超撤回对被告黄文敬、黄运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永超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洪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