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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龚长凤与刘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长凤,刘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龚长凤,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继生,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龚长凤与被执行人刘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的(2014)舒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舒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鳕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