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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金三角圣典石材经营部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金三角圣典石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催字第60号申请人: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虹松。申报人:江阴市金三角圣典石材经营部。代表人:何晓强。申请人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895245,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征帆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阴市金三角圣典石材经营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