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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闫凤梅与陈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51号原告闫凤梅,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菏泽市长江路。委托代理人贾茹茹,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亮,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市民,住菏泽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凤梅与被告陈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凤梅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凤梅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闫凤梅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刘瑞华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