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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叶雷与刘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雷,刘丽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叶雷,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丽娟,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雷诉被告刘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雷撤回对被告刘丽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