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叶雷与刘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雷,刘丽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叶雷,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丽娟,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雷诉被告刘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雷撤回对被告刘丽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