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澄怀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怡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澄怀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余怡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澄怀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41-1号。法定代表人吴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怡人,女,汉族,1991年8月12日生。上诉人南京澄怀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怀文化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怡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澄怀文化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澄怀文化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澄怀文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澄怀文化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干审判员 韩文利审判员 袁奕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