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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司某甲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甲,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97号原告:司某甲,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胡某甲,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司某甲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随登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甲、被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某甲诉称:2003年原、被告自由恋爱,2004年1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6年7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2010年5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闹,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暴力,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已分居生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胡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胡某丙由原告抚养,各自负担抚养费。原告司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婚生子女的基本身份信息。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界首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其内容为2015年3月30日原告司某甲陈述,其与被告发生争执,回娘家后,被告于当晚跑到原告娘家打原告一巴掌,同时将原告弟弟司某乙打伤。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胡某甲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无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每人抚养一个,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80000元,应共同承担。被告胡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所举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系公安机关核发的身份证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结婚证,系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证件,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3、界首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辩称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只是原告的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告辩称的理由成立,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自由恋爱,2004年1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6年7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4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某乙,2010年5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胡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较少,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闹,夫妻感情逐渐淡化,导致双方分居生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举办结婚仪式,2004年10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离婚后,因原、被告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至于被告辩称双方由180000元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若当事人主张权利,待提供充分证据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司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胡鑫宁由被告胡某甲抚养,婚生女胡欣怡由原告司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随登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冰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