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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1639颜跃军与杨新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跃军,杨新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颜跃军,男,汉族,1990年3月1日生,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董珺,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玉萍,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乔,男,汉族,1947年11月27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颜跃军与被告杨新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5月22日、6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跃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玉萍、被告杨新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跃军诉称:原告在昆山市花园西路1376号负责经营合法开设的福利彩票32053819号销售点。自2013年11月30日起,被告在该销售点陆续购买福彩“快三”型彩票,期间原告已履行了相关风险告知义务,由于被告居住地与该销售点毗邻及个人信誉较佳,出于信任原告同意被告采取赊账形式购买彩票。至2013年12月3日,被告共欠下彩票购买金额共计100000元。后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至2014年7月中旬以后,虽经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未按时归还剩余结欠的5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相应银行利息;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另原告又书面明确被告杨新乔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被告杨新乔辩称:我是被骗的,我没有钱,原告说没关系你先欠着,我打到一半原告就不给我打了,我中奖的原告不给我打。经审理查明:中国福利彩票32053819彩票站位于昆山市花园西路1376号,被告居住地与该销售点毗邻,被告在该销售点陆续购买快三型彩票,原告并向被告送达致《彩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2014年4月15日,被告出具原告欠条一份,该欠条中载明:原欠颜跃军32053819彩票站十万元,同意自2014年5月15日开始每月15日还款二万元,计分五个月还清,未按时还款将加计利息。之后,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6月16日、7月15日分别归还原告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尚欠彩票款50000元未付。原告委托金茂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8日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催讨,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归还。另查明:中国福利彩票32053819彩票站代销者为朱林花,因原告与朱林花媳妇是亲戚,朱林花将中国福利彩票32053819彩票站交于原告经营,对被告结欠的彩票款50000元明确由原告名义催讨。上述事实有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中国福利彩票销售许可证、致彩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销售员证、欠条、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国福利彩票32053819彩票站代销者名为朱林花,但实际经营者为颜跃军,现颜跃军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彩票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彩票款不付是引起纠纷的主要根源,故责任在于被告。被告不按约归还彩票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被告对其辩称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新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颜跃军支付彩票款50000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新乔负担。此款原告颜跃军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杨新乔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颜跃军。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王加宏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人民陪审员  缪美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