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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宋晶与徐德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48号原告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被告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在2015年6月17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薇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延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