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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梅云华与宗迎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云华,宗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梅云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力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宗迎阳,务工。本院在执行梅云华与宗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宗迎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梅云华本金4947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宗迎阳在各个银行的存款信息,宗迎阳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虽有银行开户,但无存款余额,在其它银行均无开户信息。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宗迎阳名下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宗迎阳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已将被执行人宗迎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