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东海航空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东海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12号原告王卫东,男,汉族。被告东海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楚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东海航空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