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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方伟宏与方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宏,方晓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930号原告方伟宏,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晓彬,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伟宏与被告方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伟宏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该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伟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育玲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