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曹秀菊与管洪龙、李作青、中国大地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菊,管洪龙,李作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2095号原告曹秀菊,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棉纺织厂退休职工,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管洪龙,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住梁山县。被告李作青,男,住梁山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常青路8号综合楼西头1-6层。负责人朱宁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秀菊与被告管洪龙、李作青、中国大地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秀菊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管洪龙、李作青、中国大地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秀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告曹秀菊负担。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