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委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四川中节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成都都圳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节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都都圳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委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节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都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张斌,职务:总经理。四川中节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彭州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向彭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都圳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679.29元及资金占有费。因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委托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都圳劳务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货款69679.29元及资金占有费。二、终结(2014)彭州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